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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 Razeen Sally (伦敦经济与政治学院国际政治经济学讲师)

译者:秋风

  自由主义的不同路径作为一种现实选择的古典自由主义自由与秩序心理假设经济框架自发秩序与法律政府的职能民主或“透过讨论治理进行的政府”国际经济秩序

  我将在本文中努力尽可能地简明扼要地探讨一种我个人认为比较实际的自由理论,它更现实,更具有可操作性。基于此,我拒绝唐吉诃德式或乌托邦式的自由主义理念,或躲在沙龙中清谈的知识分子的对自由的任何胡思乱想,它们都不能满足成千上万的普通人应付这一复杂世界的需要。那些狂想只应属于文人墨客头脑中,我们现实世界中人根本就不应予以理会。

  自由主义的不同路径

  自由主义并不是一套单纯的、铁板一块的教条。跟别的学说或意识形态一样,有形形色色的自由主义。不过,所有的自由主义者都得首先认同个人自由和个人选择,正是这一点把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民族主义之类的观念区分开来。但各类自由主义者都通过高度抽象的推理来解释他们心目中自由主义的这一核心价值。

  一些思想家坚持个人自由是 " 天赋的 " 或者说是合乎最基本的 " 人性的法则 "

,按这一学说,具体的行为依赖纯粹的逻辑推理。自然法理论是洛克、霍布斯及法国启蒙哲学思想的核心。有一些思想家则主张,自由主义是当前和未来的趋势,合乎铁的 "

历史发展和进步规律 " , JS

密尔即持这一观点。另有一些思想家认为,政府和社会的自由法则是靠社会契约建立起来的,这是罗素及当代的罗尔斯的立论基础。还有一些人坚持效用理论,即通过对个人对社会福利

" 最大化 " 的成本效益分析确立自由主义原则。这一思想的首倡者当属边沁,是当代新古典福利经济学和诺齐克思想的中心。

  我倒宁肯对所有这些自由主义理论持怀疑态度,对判断具体行为的正当性,这些理论都过于抽象和简单。他们一门心思寻找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单一的、普遍的法则,却忽略了历史和现实的复杂性,没有注意到时代与地域的差别。进一步说,极端个人主义的假设——即新古典经济学的所假设的孤立的个人自利地、理性地行动——太过冷酷,也不现实,不能解释个人为何会组成家庭和更大范围的社会。

  我有更多的理由拒绝这些自由主义的抽象的理论。构筑凌驾于现实之上的宏大的理论体系并不独自由主义如此,这其实正是社会主义和极权主义教条的最大特征。在集体主义理论的奠基人卢梭、马克思、康德等人的著作中,到处可见历史规律、自然法、社会契约之类的说法。我们应该从中得到教训:远离现实的抽象理论是知识分子精神的麻醉剂,如卢梭和马克思思想在实际中应用所证明的,其后果必将导致人间惨剧。

  作为一种现实选择的古典自由主义

  在提出了对上述各种自由主义思想的保留之后,现在,我将阐述我自认为更 " 现实 "

、更有操作性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古典自由主义发源于苏格兰启蒙运动,尤其是亚当斯密和大卫休谟的思想, 20 世纪则体现在 Frank Knight, Jacob

Viner, Walter Eucken, Wilhelm Rpke 以及 F.A. Hayek. 的著作中。

  让我们回顾一下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 -

个人自由。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个人自由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是自由这枚硬币的两面。首先,自由被定义为消极的和受法律保障的:即法律禁止某些干预个人私域特别是其财产的行为,以使他免于专横地强制统治;这也就是说,个人可以自由地做任何未被明确禁止的事,这种行动的范围与个人积极自由相吻合,如斯密指出的,在法律的限度内,个人完全有自由

" 以他自己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 "

。在追求他自己、家庭或亲朋好友的利益的过程中,他会发现当下和未来的行动范围是无限广阔的,他可以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自己的个性。

  个人自由,包括消极的和积极的,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石。生产和消费自由导致劳动分工,提高职业和地域的专长,从而促进现有资源的配置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劳动分工只是自由市场经济的一个方面,它其实只是 " 知识分工 " 的必然结果。个人自由的一个重要内容,按哈耶克的话说,就是人们可以 "

为自己的目的运用自己的知识 " 。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知识是分立的,深植在无数人的技能和社会传统中,高度分散,不成体系。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可能完全把握作出 "

正确 "

决策的全部相关事实;每个人都只是个别的,永远都是无知的。市场经济的高明之处就在于,它允许每个人在日常的生产、消费活动中自由地运用他们拥有的个别的知识。无数个人根据个别的和高度分散的知识作出的形形色色的决策,通过价格机制的

" 信号 " 、在法治的框架内协作。只有这种协调现有知识并创造新知识的分散主义的机制,能有效地满足复杂社会中成千上万个人的各种各样的欲望和需求。

  相反,集中计划经济或者实行广泛的政府干预的所谓的 " 混合经济 " ,则组织个人 " 按他们自己的方式为自己的利益 " 行动,即不允许个人 "

为自己的目的运用自己的知识 " ,特别是不许个人拥有私人产权和生产与消费的自由。政府通过 " 计划 "

配置资源远不如分权的市场交换的协作机制运作灵活,因为中央当局不可能获得或控制充足的知识, " 有效地 " 决定在一个复杂的秩序中该生产什么、消费什么。

  因此,个人自由是为所有人,尤其是为穷人提供物质福利的根本条件。理论和历史的教训就是,至少在这一点上,个人自由远比政府运用笨拙和混乱的指令协调经济活动更优越。但这一点并不是古典自由主义捍卫个人自由的唯一论据。任何一种自由主义理论,如果其论证只是立基于物质利益,则必然是贫乏的、不完整的和经不起推敲的。个人的自由不只与创造物质福利关联;它更多地关联着生活所有方面如表达的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社会和文化自由,这是波普

" 开放社会 " 的基本特征。政府干涉个人自由,将缩小、削弱这种 " 开放性 " ,导向 " 封闭社会 " ,也就是哈耶克所说的 " 通往奴役之路 " 。

  概括地说,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的核心思想是相信,个人自由是满足社会物质需求的最有效的手段,当然,它也相信,个人自由自身就有其价值,是个性充分表现的条件。这两者结合起来合乎休谟所说的公共效用。在休谟看来,自由主义是显示其效用,即证明其自身对作出选择的个人和更大范围的社会的

" 用处 " 的个人自由体系,对于无数的个人、社会群体和文明的进步而言,这种体系比任何种类的社会协作体系都更有效用。

  自由与秩序

  总有人批评自由主义是一种为根本就不存在的、 " 原子化 "

个人唯个人私利是图辩护的个人主义理念。如果古典自由主义只持如此观点当然是浅薄的。事实上,自由主义的鼓吹者,亚当斯密、休谟、托克维尔,以及近来的 Bertrand

de Jouvenel 和 Michael Oakeshott

,都极端地尊崇涵泳于家庭、宗教、小社群等群体之中、包围和塑造个人的道德、传统和习俗。斯密的《国富论》和休谟的《人性论》没有半句提到原子化或道德败坏的个人在每个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中一决雌雄。在苏格兰人的观念中,社会不可能单纯地根据交换和契约运转。事实上,唯有从大量处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

" 自发性群体 " (比如家庭、教会、地方社区)和自愿性社团中 " 自发形成 " 亦即非正式地、历史地 " 成长 "

出来的支撑社会协作的规范,才能维系交换和契约。

  这些市民社会的制度是连结自由和秩序的至关重要的桥梁。没有 " 秩序 "

的自由社会必然是不稳定的,并将导致混乱状态和放纵,最后必将招致暴政,从而毁灭自由。市民社会非正式的机制,与制度化的法治相配合,将提供一个最低程度的秩序和稳定性,这是个人自由逐步扩展及长期维系的前提条件。诚如哈耶克所说:

   "

如果没有对自发生长的制度、对习惯和风俗的真正的敬畏,就不是真正坚持自由信念,也不可能维持一个自由社会的运转。看起来似乎荒谬然而事实却正是,一个真正的自由社会总是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传统的社会。

"

  自由和秩序的这种牢不可破的连结可以用来解释俄罗斯等国家转轨过程中的困惑。如果没有市民社会孕育的肥沃土壤,西方的经济自由就不可能生根、开花、结果。而俄罗斯在

1917 年前刚有点市民社会的端倪,其后长期的极权主义则将其摧毁殆尽。由于缺乏市民社会的结构性支持而先天不足, 90

年代后的转轨一直步履蹒跚。只有当市民社会的制度出现并逐步确立起主导地位,才能成功地完成经济转轨(宏观经济的稳定、宏观经济自由化和体制转换)、政治民主化,及保障个人自由。这些制度包括一个稳定的中产阶级,勤奋工作和自我负责的中产阶级伦理,尊重财产和法律,尊重合同,注重商业信誉,出现大批自愿性社会团体,以及决策分权。

  另一方面,波兰、捷克、斯罗文尼亚、匈牙利等中东欧国家的前景将好得多,至少在实行共产主义前他们曾经历过西方式的市民社会,如今则可以接上这个根。其实,所有的转型国家,程度不同地都有赖于

" 技术性 " 的政策措施和市民社会非正式制度之间的互动。

 心理假设

  常有人指责自由主义,尤其是其 " 经济 " 理论过分地依赖新古典经济学的 " 经济人 "

的假设。这种模型假设,人能针对特定条件就达到某种目标采取何种手段,作出正确或 " 最优 "

的决策,也即假设他能完全掌握有关的知识,并完美地处理相关信息。通过每个人的这种理性行为,对物品或服务的竞争就是 " 完美的 "

,即市场将达到均衡价格,没有独家垄断,资源可以充分发挥效用,并实现 " 有效 "

配置。经济人的假设原型是法国启蒙思想提出的理性人,这些思想家对人类主宰和控制其生存环境,并按自己的意愿 " 设计 " 社会体制的能力,持一种机械的乐观主义态度。

  不可否认,很多自由主义者的思想受到了这种过分粗糙和简单化的笛卡尔式理性主义,即所谓近代法国理性主义思想传统(不限于法国思想家)的影响。但是,古典自由主义走的却是截然不同的学术路径,它继承了苏格兰启蒙思想遗产,这一思想对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秩序中的人类理性却保持怀疑和批评的眼光。在斯密和休谟看来,人很大程度上受其

" 激情 " 而不是理性的左右,决策过程中容易出错,也不可能掌握全部知识。由于 " 我们的理性作决策时的迟钝和变幻无常 " (斯密)或 " 人类理解力的局限性

" ,市场远不是 " 完美的 " 。但是市场却总有一个优势,它能提供一个适当的框架,鞭策人们为追求自己的目标而采取更 " 理性 "

的手段;随着人们把理性用于现有资源及把握新的机遇,理性本身也将在环境的作用下慢慢改进。

  可见,古典自由主义对人类理性持一种相当无情的、现实的看法,根本就与经济人的假设有别。据此看法,自由市场经济并不依赖完美市场的理性人,尽管如此,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在现实世界,让容易出错的、变幻无常的个人自己作出决策,比愚蠢、无知和挥霍的政府代替个人作决策,仍要明智得多。按照哈耶克的说法,自由市场经济不是指望

" 好人 " 才能运作的体制,它的结果毋宁是 " 把坏人作恶的可能降到最小 "

。因此古典自由主义自由市场的推崇,完全是出于实用考虑,是经验主义的,其对复杂世界中的人的假设甚至可以说是持一种将就着用的态度。它彻底摒弃了对人的僵硬的、不切实际的抽象的假设,因而对公共政策的需求也采取很实际的态度。

  经济框架

  个人自由的好处上面已经讨论过了,体现在市场交换的经济领域就是,个人可以自由拥有财产,即拥有占有、运作、联合的自由,以及订立合同和进行交易的自由。很多人有意无意地忽视这种基本的经济自由,而强调所谓的政治和公民自由,比如思想与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及参政自由。熊彼特附和很多社会主义者和社会民主党人,认为

" 政治自由 " 是不可侵犯的,而 " 经济 " 自由则是从属性的,进而就说政府对私人财产及其交易的干预是合法的。

  这种观点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当然是大谬不然。首先,很难想象,如果没有经济自由的保障,怎能长期有效地保障公民或政治自由。其次,经济自由起码跟政治自由一样重要。躲在远离尘世书斋中悉心地琢磨人权、政治权利的知识分子,总是不大瞧得起经济自由。然而知识分子不经意间所忽略的,却是成千上万普通人的命根子,

" 生活在实际 " 中的普通人,每日里干的正是买进卖出、生产消费、运用财产、进行交易之类的世俗的、平凡的 " 经济 "

活动,日常生活中倒很少牵涉到政治或公民活动。对这些政治活动当然不应低估,但铁的事实是,经济自由是基本的和第一位的,经济自由赋予个人自由以生机。没有切实的经济自由,个人自由就空洞无物,起码是假的。

  俄罗斯等转型国家正在致力恢复被共产主义剥夺的经济和政治自由,他们千万不能轻信好心的西方社会民主党人关于政治自由比经济自由更重要的教导。让我们再重复一边,经济自由起码跟政治自由一样重要。

  自发秩序与法律

  自由市场经济是可以自由处置其财产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以价格为中介,通过自愿订立合同,进行的物品和服务的交换。市场秩序是成千上万个人相互作用的产物,不需要任何中央计划或事先的协调。按哈耶克的说法,这就是

" 自发的 " (或非计划的)秩序。这里的 " 自发性 " 实际上就是斯密所揭示的 " 看不见的手 "

:个人出于自利(包括他们家庭的利益,也许甚至还有亲朋好友的利益)的考虑而行动并互相作用,然后并非有意地,创造出广泛的物质利益,并符合公共利益。市场交换中产生的没有计划的、分权的秩序,是一个广泛、复杂的竞争合作体系,从而使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提供互惠服务,在资源配置中进行

" 合作 " 。

  但是古典自由主义者非常小心不使这些论点变成教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并不能自然而然地达成和谐。自发秩序并不能 " 自动 "

运转,看不见的手也决不是无所不在的和全能的。经济秩序决不可能存在于真空中,它有赖于一个规则框架,也即法治。

  古典自由主义充分认识到,个人之间的利益及其与诸如生产者和交易商协会之类的群体的利益,常常是互相冲突的,而且并不总符合公共利益。因此斯密、休谟及其门徒特别强调由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的行为规则构成的程序性正义的重要性。这些规则能保障个人的私人空间,尤其是财产权,免受他人的侵犯。这些规则也能为社会有效运转提供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安全、稳定、可预测性和公平环境。简而言之,正义就是法治:它维系着社会秩序,是市场经济得以维持和获得成功所必不可少的。

  人类是自利的,只有很有限的善心(或叫做利他)。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人彼此并不相识,因而利他主义是一种空想的秩序原则。故我们不可能奢望一种普泛的利他主义或基督教的

" 邻人之爱 " 能维系一个复杂的社会。因此,诚如斯密所指出的,正义或法治才是 " 人类能够用以指导其行动 " 的唯一准则。斯密接着说,没了正义或法治, "

广大的、结构复杂的人类社会必将瞬间四分五裂。 "

  另一方面,古典自由主义的正义或法治与现代广为人知的所谓 " 社会的 " 或 " 分配的 " 正义截然不同。前者是指能够实现 " 法律下的自由 "

的普遍的行为规则,后者则涉及把资源由一个(或一批)群体再分配给另一个(另一批)群体。为了要照顾这一群体,就得剥夺另一群体,从而导致政府干预私人产权。古典自由主义坚决拒绝这种作法,依据独断的政治决策把一部分人置于另一部分人之上,是违背法治原则的,在法治下,每个人都应受到平等的也即无差别的对待。

  我们的结论是,如果缺乏一个广泛的、透明的和精确的普遍行为规则框架,并通过公正的司法体系实施,市场经济就不可能运转。现在人们已普遍认识到,缺乏 " 正义 "

是转型过程中致命的弱点之一,转型国家普遍缺乏处理财产和合同的明晰的私法,司法体系也不健全。司法方面的转轨它必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时间的制度建设过程,它与经济上的转轨同样是至关重要的,两者应齐头并进。

  政府的职能

  斯密之后的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政府有三大功能: 1 )国际关系中的国防; 2 )司法体系,实施普遍的行为规则以保障财产、契约及防止暴力和欺诈; 3

)提供公共物品,比如对不能自食其力的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对于这些物品,私人部门不愿提供或虽欲自行解决却成本过高。古典自由主义确实承认,国家有征集一部分资金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责,但也指出,它必须为个人自我解决,及竞争性的、分权的私人部门提供相关的服务,留下充裕的空间。

  很多对自由主义所知不多的人以为古典自由主义在鼓吹无限制的自由放任及最低限度的 " 守夜人 " 式的国家即 Carlyle 以嘲笑的口吻所说的 "

无政府加巡警 " 。当然不是这么回事。对正义或法治的强调就显示,古典自由主义提倡的是受限定的而非绝对的自由放任,或许可以称之为 " 法律下的自由 "

。上述政府的三大职能远远超出 " 守夜人 "

国家的范围,赋予国家以广泛的和重要的公共活动领域。甚至仅仅是制订和实施保护产权和强制履行合同的普遍的行为规则,就远不是一桩简单的、最小化的、轻而易举的事。现代社会的法律规则框架是相当复杂的,各国也各不相同,并且不断地因时而变。这就要求行政、立法、司法各部门,必须持之以恒,深思熟虑,并具有采取行动的能力。苏格兰道德哲学家,特别是休谟早就注意到了这一点及其复杂性,当代的科斯等人发展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揭示了产权和契约规则对经济的极端重要性。

  再重复一遍,古典自由主义承认政府的重要职能,但与社会主义者和社会民主党人不同,他主张这些职能是有界限的。边沁以后的古典自由主义为政府之合法的、有限的职能(上述三大只能)和非法的、无约束的行为划出了明确的界限。就是说,政府不得干预私人财产及生产、消费的自由。用德国经济学家

Walter Eucken

的话简单地说就是,政府可以提供自由市场的制度性监管框架,但不能干预市场运行本身,特别是不能通过管制价格和生产来干预资源的配置。这些是,或者说理应是私人部门专有的领域。可见,古典自由主义心目中的政府就是一位不偏不倚的

" 仲裁人 " 或 " 裁判 " ,职责是维护 " 游戏规则 " ,而不能自己直接参加 " 游戏 " ,或预先做手脚,或修改游戏结果。

  也可以说,古典自由主义关于现代社会的政府行动的概念,是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予以界定:积极方面是指可以做的,包括提供公共物品,改进普泛的规则框架;消极的方面,则指不得做某些事,比如不得干预私人财产和价格。

  西方各国政府职能的积极方面普遍相当发达,基本上有一个完善的财产和合同规则框架,并得到认真执行;但消极方面似乎被有意忽视,公共空间不断扩张,政府经常专断地干预价格和生产,并以所谓

" 社会公正 " 为由进行大规模的再分配。而在发展中国家,则是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两者都严重匮乏:一方面,人们普遍漠视个人的 " 消极 "

自由,有太多的对个人经济活动的干预;另一方面,政府该做的事却没人做,既不能提供私法,也不能提供公共物品。在转型国家,人们也能看到同样的情形。他们面临着双重任务,既要控制政府以免其侵犯个人的

" 消极 " 自由,又得强化其积极的只能,提供普泛的行为规则和公共物品。

  民主或“透过讨论治理进行的政府”( government by discussion )

  在讨论过古典自由主义对个人自由的见解后,我们将讨论民主问题。 18 世纪后期苏格兰政治经济学家所面临的当务之急是有限政府,而并非民主。但 19

世纪以降,古典自由主义则转而探讨民主现象及其与有限政府的令人怀疑的关系,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即围绕这一主旨展开。

  政治学在某些方面正在跟经济学雷同,近来关于公共选择的研究就很明显表现出这一点,当然二者仍存在重要差异。政治学也学经济学,研究起竞争来,特别是政治选举中的竞争。然而,经济体系只是一种满足物质需求的密切合作网络,而政治在某种程度上,则是协作寻求制定和执行被认为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法律体系。这需要就政府的功能和职责及如何使政府服务于公众幸福,展开集体性的

" 理性的 " 论辩或探讨。也即是 Bryce 爵士的格言所说的,民主即 " 以讨论来治理的政府 " 。

  而芝加哥学派的创始人 Frank Knight 则强调, " 以讨论来治理的政府 "

只会在有限政府的条件内成立。只有政府的职责被严格限制为上述个别的但重要的若干方面,关于普泛的规则框架及不断的完善改进的 " 理性 "

的集体讨论才有可能展开,并吸引立法、行政各方面精英人物的兴致。循此,能够达成一种广泛的共识,以维系法治和市场经济,并使之与时共进。

  但是,如果政府冒险越过其界限,进行特殊化的、独断的干预,理性的集体讨论则将无用武之地。近五十多年来西方大政府时代即是真实写照。政府极大地扩张其行动范围,结果,行政机构在决策中占据主导地位,立法机构的重要性大大削弱,无力、也不愿控制行政分支,而法院则实际上放弃了对

" 宪政正当程序 " 的审查职责,而他们以前经常审查经济政策以确保其不致损害个人产权。

  与大政府互为表里的是崛起了一批组织严密的利益集团,他们的目标并不是生产出更多的财富,而只是再分配现有的财富。再分配,比如低效率的企业寻求庇护,商会和中层职业阶层抵制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等等,是组织程度比较高的利益集团以一种不透明的方式运用其政治权力,它使这些利益集团处在优势地位,代价则是牺牲消费者、非熟练工人、失业者,最终即公众的利益。政府和组织良好的利益集团相互勾结,大多能避开公众的监督,已经成为一种政治潮流,情况如同重商主义时代,最终取代了立法部门对法律的理性的讨论,也逃避了司法部门的监督。

  这诚然是西方政治之弊端,不过在其他地方也绝不鲜见。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人士也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政治实际上不过是大政府和特权集团狼狈为奸。解决的出路只有缩减政府规模,严格限制其职责范围,从而缩小再分配的范围,这种再分配只能满足组织程度较高的利益集团贪婪的欲望。只有这样,立法和司法部门才能重新获得尊重,只有这样,才能建立

" 依靠讨论来治理的政府 " 。要做到这一点,也许只需改变观念和政策即可,但也可能得实行宪制改革,即引入防止政府扩张权力的宪政。

  国际经济秩序

  以上讨论仅涉及国内秩序,对个人自由的保障,不管是以市民社会的形式,还是法治及有限政府,都是局限在民族国家的范围内。有些乌托邦自由主义者便幻想人类能否发展到世界政府、国际法和所谓的

" 地球村 "

世界性社会。而自斯密以来的古典自由主义者一直脚踏实地,从来没有抱过任何乌托邦式幻想。他们深知,民族国家将一直存在,而公民的种种权利最重要的仍停留在国家范围。关于世界政府的设想完全是痴人说梦,是笛卡尔式的空想。

  不过,古典自由主义者绝不愿看到一种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充满冲突、斗争的国际体系,因为这种状态可以很容易地导致民族国家范围内的个人自由被削弱甚至消灭。 20

世纪国际关系大多数时间处在冲突中,最终便导致国家内出现暴政,或被作为强迫人民接受暴政的借口。

  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民族国家范围中的基本的经济自由包括私有财产及可以自由契约、交易、联合,必须相应地辅之以 " 国际性 "

经济自由即自由进行跨国贸易,资本自由跨国流动,自由兑换货币。没有这些相应的国际经济自由,国内的经济自由就不可能充分发挥其潜力,更进一步,它也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

  维持自由贸易、资本流动和货币自由兑换需要法律和政治双管齐下。在法律层面,首先必须贯彻最惠国待遇原则,保证不歧视外国的商品、服务、财产和合同。在政治层面,政府政策必须合乎这些法律的、经济的原则。

  古典自由主义者并不指望通过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复杂的合作机制,能制定出普遍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和政策。国际协定的确可以促进建立一种更自由的国际经济秩序,比如能够推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制度化。但这些都不是第一位的。

   Wilhelm Rpke 一语中的: " 国际主义一如慈善施舍,先得自扫门前雪。 "

第一位的是本国的法律和政策:国内政策必须导入国际经济自由,推行法治,这些都是在国内施行才最有效;而一旦将其拿到由劳民伤财的官僚机构控制的联合国之类的国际论坛上,必然只会是说说而已,或者是妥协折衷,最后弄的面目全非。因此,古典自由主义结论就是,自由的国际经济秩序,不会是通过国际协定建立,而只能是各个民族国家全面的自由政策及健全法律框架的必然产物。

  在讨论这一问题时,不应只谈论如何建立自由的国际经济秩序,也应探讨一下我们为什么要建立这种秩序。从本质上看,自由的国际经济秩序是把个人自由的消极和积极方面扩展到国际范围。国际经济互相依赖不断加强,将可更有力地阻止政府干预个人经济活动,从而可以使个人的消极自由更有保障;而且,从积极方面讲,它也可以扩展和放大个人采取新行动、运用新知识、把握新机遇的途径。如休谟所指出的,自由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效用表现为,它可以扩展个人选择的范围。在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方面,它也比任何别的国际经济秩序如保护主义和闭关锁国,能给人类和各个国家带来更大效用。全球范围的劳动分工扩展形成一种

" 国际自发秩序 " ,能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从而能增进人类总的福利,特别是穷国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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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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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要考虑作者的生长成型背景,研究西方社会学&政治学的关键,就是要“求真务实”,取长补短,理论联系实际。中国的户口制度延续前年,非D独创,违背人权和经济规律却也有无奈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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